警方无权随意传唤公民。公安机关在适用传唤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并注意如下事项:
(1)传唤只适用于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适用传唤。
(2)对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一律适用书面传唤。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在传唤中慎用强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和警械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而不能将其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证时间。
(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不得在第一次传唤后,紧接着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传唤。但也不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能传唤一次,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束询问查证的,就应当立即解除传唤。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再次对其传唤,再次传唤时应当有新的证据或线索。
(6)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对经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如果不是依法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