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电动车违章的事情第
一,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上述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