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计算机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如,盗用计算机的行为,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的行为。
就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方面,网络盗窃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他人账号,又有偿传播给第三人使用,其本人的获利额为5000元,但是使用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万元。如何认定张某的盗窃数额和如何认定第三人的责任就成了一个难题。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而应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或者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对此类犯罪处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从而影响了惩治该类犯罪的效果。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进行防治?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所以笔者认为,这些人进行计算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