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 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 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 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 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