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风险调研报告
一、我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11年,我院办理16件25人;2012年度,全年办理42件90人,2013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小幅下降,但涉案人员激增,我院办理该类案件达31件106人。从具体罪名来看,集中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类。其中,合同诈骗犯罪从2011年的7件11人、2012年的11件14人到2013年的9件9人;非法经营犯罪从2011年的8件10人、2012年的8件9人激增到2013年的16件3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从2011年的1件4人、2012年的23件67人下降至2013年的4件59人。
(二)涉案主体复杂,遍及社会各阶层
我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主体构成特征明显,多数案件的主犯为一人,少数案件主犯为多人,但是均指使或教唆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涉案人员成分复杂、人数众多、阶层交叉是此类案件显著特点。涉案人员身从普通下岗职工、农民、一般离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
(三)共同犯罪人数多、比例高,不同类型比例略有差异
我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2011年-2013年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是全部集中在这三类案件当中。此类案件中,共同作案案件比例较高且集中,共同犯罪人数较多。丁成玉等非法经营案中,有8人共同作案;组织、领导传销类案件中,涉案人员更多,其中顾洪新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多达三十余人。我院2011-2013年受理的32起非法经营案件,共同作案犯罪 11起,所占比例达34.4%;31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共同作案多达16起,比例高达51.6%。
(四)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强
受害人涉及老年人、个体老板、下岗职工和企业职工等不同的社会群体;被害单位更是遍及金融机构、厂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各个行业。颐洪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受害人数达70余人,涉案金额高至500余万元。众多受害人经济上损失较大,对于经济损失承受差,涉案担保人,因为诉累致个人家庭和公司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濒临破产。这些被牵连的担保人又成为其他案件的债务人,进一步印发引发新一轮诉讼。孙宝乐合同诈骗案中,栾连强作为担保人,因孙宝乐不能及时还款,继而引发了新一轮的诉讼就是很好典型。
(五)欺骗手段多样,作案行为隐蔽性极强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并逐渐向有专业化、正规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生成机制的原因分析
(一)投资理性欠缺,投资渠道单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的保有量持续增加。人们的投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依靠储蓄进行财富保值的习惯逐步向投资增值方向转变。然而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未得到及时解决从而限制了投资渠道的扩充,导致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发展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