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辽宁省盗窃量刑标准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体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