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案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但对该案担保物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担保物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诉讼时效问题系程序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应适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即物权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担保物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在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重新规定,原告应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及时行使诉权,而原告在2011年9月才提起诉讼,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担保物权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原告已经尚失了胜诉权。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担保物权未过诉讼时效,物权法在该案中并无溯及力,应适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担保人王某应以抵押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