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逸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
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