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是个新手律师,近期在看法律案例,想要知道根据情形的变化,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9 贵州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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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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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情形的变化,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有哪些职责,答案如下: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全文
    8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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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职责,在《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做了更加具体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上就是监护人的职责有的相关解答
    全文
    8 2020-12-10 2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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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形的变化,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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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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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根据什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上,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鉴于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调查结果,并参考相关的检验以及鉴定结论,在予以综合考量后迅速明确地制作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来作为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的直接且有力的证据。
而对于责任划分的标准则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仅源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其次,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根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赋予他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便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重大误解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合同主体的判断失误;
其次为对涉及到合同价款、履行方式以及期限等关键条款产生误认;
最后则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与数量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同时,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通常包含以下几项基本条款:
第一,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第二,明确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明确合同的数量;
第四,明确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五,明确合同的价款或报酬;
第六,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第七,明确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
第八,明确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参考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拟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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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事错案高院根本不理会该怎么申诉
[律师回复] 解析:
申诉乃是根据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无任何附加的条件束缚。
然而,申诉是否能够获得受理、接纳后能否达成预期的效果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则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详细审慎的评估与抉择。
所谓申诉,实际上就是指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对于某个问题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进而向国家相关机构陈述其理由并请求再次处理的法定行为形式。
在此过程中,申诉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为诉讼申诉,即当事人、受害者及其亲属或了解案件详情的其他公民,若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处理并予以纠正;
其次,非诉讼申诉,即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由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影响,从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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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适当情况下,可依法进行无罪辩护。
然而,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首先,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主客观要素。
犯罪行为要么由故意引起,要么由过失诱发。
针对以故意为主观要素的犯罪,倘若被告人并未对相关行为抱有故意心态,那么便无法构成此种故意犯罪;
反之,若以过失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由于被告人并未表现出过失行为,因此也不能构成此类过失罪行。
若被告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无法构成任何形式的犯罪。
其次,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主体范畴。
犯罪行为还必须同时满足刑法所规定的主体要求。
犯罪主体需达到特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再次,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据是否充足。
最后,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规现象。
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公正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将极大地增加了用这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误差风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夫妻离婚房产没过户被抵押如何保护权益
[律师回复] 解析:
自离婚以来,房产始终未能完成过户,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引发有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和纠纷。
举例来说,假设一方曾赠与对方一处房产,即使双方已经携手走过漫长的婚姻岁月,但只要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赠与人仍然具有撤销赠与的权力,而在离婚诉讼中,这栋房产将会被视为依然归赠与人所有,不会参与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房产过户的事宜,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房产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只有该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出售,并将其过户至第三者手中。
在此过程中,第三者可能会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而获得该房产的全部权利;
其次,如果房产同样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该方还可以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者。
然而,一旦房产被抵押,就可能为未来的过户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最后,如果房产未能完成过户手续,还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进而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离婚之后,务必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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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权终止的情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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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终审判决下达之日起两年之内,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们在此明确指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关键步骤中,以下四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当事人必须向作出判决书的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还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可能,亦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信息,这将对执行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法院部门将会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者,便会予以受理并立案处理;
第三步,法院执行机构在收到法院移交的执行书之后,会立即通知被告方,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最后,便是执行阶段,法院执行机构将依法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判决得以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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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化肥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制造及销售伪劣化肥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药以及化肥,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打击,并且必须同时承担判处数额不低于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但不高于两倍的罚金。
如果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了农业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当事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数额不低于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但不高于两倍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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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出现哪些情形监护终止
造成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被监护人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以及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根据规定,如果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终止以后,被监护人目前的状态仍然需要有人监护的,法院应该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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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犯罪可否监听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普通民众主要涉及的罪行包括盗窃、抢劫、攻击他人以及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案件并无必要采用监听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然而,对于特大案件,例如涉及到间谍活动、组织叛乱、暴力抗议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对国家和公众安全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犯罪事件,则有可能需要采取监听或监视等手段进行深入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授权的监听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受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话及电话交谈将受到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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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终止权利的情形有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监护人不在做监护人、被监护人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等。监护人终止权利需要到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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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收监后剩余刑期收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应当服刑期限之内的一部分,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与刑期存在等价兑换关系,即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
因此,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被收监,那么相应的刑期将会继续计算。
2、然而,对于那些因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采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3、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段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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