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抵押物被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物查封被解除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还是可以行使抵押权。
【辟谣】
抵押物被查封后,优先受偿权就消失了?
真相:不是。
解析:抵押权被查封后,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还是存在的,债权人还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醒】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