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1995年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若干规定》(云土发[1995]30号),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限定为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允许的融资渠道逐步放宽,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融资担保的需求越来越多。土地抵押给非金融机构为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厅在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同意后,于2008年废止了云土发[1995]30号文,从而取消了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的限制。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健全土地等级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现将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