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