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是实行户籍制度因此不存在迁移户口的说法,本人若需要在内地办理落户。需要先到当地办理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再到大陆申请办理到大陆居住登记,具体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咨询一下。
根据《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条 受理机关 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由其拟团聚内地亲属的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负责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须同时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
(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事由证明 本规范第三条第五项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属于夫妻团聚的,指结婚证明;
(二)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三)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子女的证明;
(五)属于特殊情况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受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表和声明书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人拟团聚内地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真实有效;
(四)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的记录;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予签发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证的人员。
第六条受理处理 受理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将申请人相关资料录入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现场人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有疑点的,及时进行调查;上注明发现的情况,并提出拟不批准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征求户籍部门意见 受理机关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受理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