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实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且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管。相关法律规范之所以规定,骗保以及超过批准的时空范围所经过的时间不折抵刑期,也是基于此方面的考虑。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使得保外就医这种刑罚执行措施从一开始就丧失了其存在基础,执行机关据此所作出的保外就医的决定也是自始无效的,不能计入执行期限。执行机关对罪犯所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超过批准的时空范围,意味着超出了这个界限,这样的“保外就医”得不到执行机关的认同,也是人道主义原则所不允许。与此相似,罪犯在保外就医地一旦实施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执行机关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也到了极限。对于这样一种行为所造成的未及时收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机关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玩忽职守等;一是罪犯采取隐瞒、抵抗、逃逸、欺骗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以至于其脱离了执行机关的监管。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罪犯依然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下,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未及时收监而经过的时间应该折抵刑期。而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其经过的时间丧失了人道主义基础和执行机关批准的前提,因此,该期间实质上不属于保外就医期间,不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未及时收监的结果是执行机关和罪犯共同造成的,那么就应当视主要原因而定。如果主要是执行机关的原因,就应当允许刑期折抵,如果主要是罪犯的原因,则不应当进行刑期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