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