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贿赂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贿赂三人以上的;
(二)非法所得用于贿赂的;
(三)通过贿赂谋取晋升和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者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