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的特定身份会发生转变,驾驶员有可能转变为第三人。
2、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所作的解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如果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在商业三者险中,一般都有将驾驶员受损列入免赔的条款。但是作为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对于投保方是没有约束力的,商业三者险对驾驶员的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