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如日本学者林良平等认为,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其承担根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如果以过失作为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实施了任何妨碍债务履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将会严重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因此,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于故意或恶意,无疑是合理的。故意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侵害债权中,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第
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只有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才能预见到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是侵害他人债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第
二,行为人意欲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债权的后果,同时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以上就是对债权形成过程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