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07 甘肃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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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规定,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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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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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拘禁罪判多久刑期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私自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活动,或是采用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具体而言是,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若在上述基础上还涉及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等恶劣情节,则应从重处罚。而如果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倘若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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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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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最少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阁下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担任职务时,有挪用30万元公款之举,那么此种行径即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依照刑法规定需接受为期三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此外,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内的工作人员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亦将构成刑事犯罪: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将其出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用于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针对这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若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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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侵占罪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民营企业中亦适用。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编员工。这些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便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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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违约最高赔偿多少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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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罪取保候审最容易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何种类型的案件更易获得取保候审,从而最终有可能导致定罪判刑,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后仍然被判定实际执行刑罚的案例相对较少。大多数情况下,公安部门决定给予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都可能会受到较为轻微的法律制裁,甚至可能完全免于刑事指控。因此,公安机关在缺乏充足的事实证据以支持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请求时,通常会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对案件展开调查工作,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成功获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其情节均较为轻微,甚至根本无法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在这些案件中的侦查力度也相应地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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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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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发卡片介绍卖淫罪最新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介绍贩卖淫秽物品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引诱方式促使他人参与售卖淫秽物品的;
(2)接受并安排两名及以上人员进行淫秽交易的;
(3)接受并安排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或患有严重性病患者进行淫秽交易的;
(4)在过去一年时间内,曾经因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秽交易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的;
(5)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收益的。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若同时构成介绍贩卖淫秽物品罪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秽交易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该犯罪行为的成立。如果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事淫秽交易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从事淫秽交易罪论处。如果被引诱从事淫秽交易的人员中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也包括其他成年人,那么就应该分别以引诱幼女从事淫秽交易罪和引诱他人从事淫秽交易罪进行定罪,并对两种罪行进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合同诈骗罪高和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需同时承担罚金的惩罚;如诈骗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而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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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最高多少
这要取决于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后果,如果冤假错案致当事人人死亡,国家赔偿数额上没有最高限制。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计算。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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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主刑最高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实施以上犯罪行为的人,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由此所衍生的收益,并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会根据其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额外罚款;
如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对其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按照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额外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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