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对于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有指导意义,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由此可知,在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时,采用利润推定的计算方式,而在计算利润时,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和净利润是依次递进的选择方式。
法定赔偿的适用较为复杂。法定赔偿的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法院主动选择,主要是法院在对案情综合判断后依据职权判断作出。法定赔偿也被称为酌定赔偿,是因为赔偿的根据是将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多种元素综合起来判定,是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结合自己的自由心证而得出的数额,有较大的主观性。除此之外,一些法院还将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和后果等纳入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