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可能或多或少会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注意区别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二者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贷款人没有偿膛到期贷款,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区别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的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了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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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界定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并且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也不能认定是贷款诈骗罪。这就是非法集资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