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