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邮寄送达。法院首先按照一般的送达的原则将起诉状送达被告,一般是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
二、公告送达。有的被告处于各种目的,恶意不接受送达,甚至玩失踪,消极躲避诉讼。这就造成离婚案件在立案后原告明知采用一般送达方式很可能无法成功送达,法院却仍然尝试这些送达方式(如电话、邮寄等),尝试失败后,法院才最终进行公告送达。无疑这种做法浪费了原告不少时间,于是乎有的原告事先意识到这个问题后,便在起诉后直接要求法院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殊不知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法院也不可能采纳。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而其它方式能否送达的标准并不依据原告的陈述,而是以法院实际尝试送达的结果为准。
以上是我对“起诉离婚原告玩失踪怎么办?”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