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有保证金的性质,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应作价款或收回,如果购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供货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丧失请求返款订金的权利,反之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