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经贸经 [19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国经贸经[1998] 407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制定本折旧表,在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使用。 满1年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规定使用矿山作业专用车、各类出租汽车(规定使用年限8年)折旧率 其它车辆(规定使用年限10年) 折旧率 满1年 12.5% 10% 满2年 25% 20% 满3年 37.5% 30% 满4年 50% 40% 满5年 62.5% 50% 满6年 75% 60% 满7年 87.5% 70% 满8年 报废 80% 满9年 报废 90% 满10年 报废 报废 注:
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
5、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留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