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索抚养费代理词原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尚未支付的抚养费16万元的诉讼请求也应被驳回。理由如下:
1、被告已按照离婚协议支付26万元抚养费给了原告的母亲。当然事隔15年之久,被告不可能保存好当时的证据。如果如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支付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原告或其母亲怎么可能等15年后才来起诉被告。
2、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离婚协议约定办理完离婚登记2周内支付。
3、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主题资格不适格。
第
一、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依据父母离婚时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父母之间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对子女并无约束力,无论离婚的父母是否对子女抚养费有约定,也无论该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子女均可诉请父亲或母亲支付抚养费,且不受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限制。同时,子女也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无权代替离婚协议的一方起诉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
第
二、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仅能就起诉日之后的抚养费提经出诉讼请求。对于起诉日之前的已经发生的抚养费,子女无权要求支付,因为实际上已经由原告母亲支付了,原告母亲可以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但应该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