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