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入股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用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入股,入股职工享有相关的权利,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以集资的形式体现的入股和本质意义上的集资是有区别的。作为入股的形式来讲,集资入股只是一种表述的方式,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允许职工认购一定的企业股份,不完全是用企业积累的资产直接转化的,比如把公益金的价值转化为职工持股,派给职工,可能要求职工再付出相应的代价。 比如说用一定的价值购买这个股份,购买股份的价值肯定高于他出的钱。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在职工认股的时候,出现过所谓的集资入股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