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醉驾新规如下: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今年以来,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司法机关相继发布了关于醉驾案件量刑标准的审判指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下发通知,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并于5月1日起在全国多个地市法院进行第二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记者获悉,目前广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级法院通知,但也对醉驾案件发布了新的审判参考。}
近日,一则“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在律师们的“朋友圈”里广泛传播。记者经权威渠道对《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部分进行了核实。
各地法院频出醉驾审判指引
记者从广州中院证实,《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下称审判参考)的网传版本是真实的。审判参考共有4个条款,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其实,早在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最高院: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
今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权威消息,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据悉,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对扩大的8个罪名的量刑开展规范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届时,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将达到23个,涵盖的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5月1日起,《指导意见(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八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这样的表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