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合同效力中就南京地区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梳理,根据刑事案件类型、合同内容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将该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集资参与人以现金参与集资,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2.集资参与人以现金参与集资,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3.集资参与人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职业放贷公司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将借得款项参与集资,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4.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集资参与人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职业放贷公司借款,借得款项作为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款项,集资人除了支付其与集资参与人约定的资金使用利息外,还替集资参与人支付银行、职业放贷公司的利息。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5.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由集资参与人将自有房产的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给集资人,集资人以自己名义向银行或职业放贷公司借款,并以集资参与人的房产作抵押,借得款项作为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款项,集资人除了支付其与集资参与人约定的资金使用利息外,还替集资参与人支付银行、职业放贷公司的利息。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6.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集资参与人将自有房产过户给集资人,集资人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职业放贷公司借款,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以及银行、职业放贷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7.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集资参与人以自有房产为集资人向银行或职业放贷公司借款作担保,集资人以集资参与人为其担保的借款额度为集资款项,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相应利息。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8.集资人在与他人的担保借款中,担保人要求集资人提供反担保,于是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约定,集资参与人以自有房产为集资人的上述担保借款提供反担保,集资人以集资参与人反担保的债权额为集资款项,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后集资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