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