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面对这种形势,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做了三方面修改:第
一,行为方式增加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其他方法法”;第
二,犯罪对象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罪名也相应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
三,提高了法定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后,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