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1)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