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刑案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多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