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虽然提醒的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因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院将该类案件归纳为“撤销婚姻纠纷”。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撤销婚姻。最关键的材料就是“被胁迫”的证据。细节问题,请来电进一步交流沟通,我全程指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