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可以进行抵销,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