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代位继承不是“代继承”。 他没有说错。继承法就是这样叙述的。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不过,继承法同时有一个解释: 第十条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个解释实际上包含了一句潜台词,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是“直系晚辈系血亲”,但“视同”直系晚辈血亲。 它强调“只限于”,是排除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其它亲属(比如其兄、弟、妻、叔、侄等)的代位继承权。
以上就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相关规定,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