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评说:虽然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尚未实际继承、分割遗产前,另一方再婚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在这种情形下,再的一方对前配偶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即取得了遗产继承的现实继承权,虽然在遗产分割以前没有实际取得该财产,但该财产已经依法归继承人所有或共有。在没有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属于各继承人共有。在本案中,虽然徐克勤在世时没有拆迁,但房产是徐克勤与陈冰冰的共同财产,在徐克勤死亡后没有分割遗产,因此他的财产是在共有状态下。所以,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分割前另一方再婚的,不影响以后以配偶身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