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解析: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可以批准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时办结的。
3、所涉嫌的罪行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