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使用许可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