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比例应该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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