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劳动罪是什么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强迫劳动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暴力指的是广义的暴力,并不要求直接对人实施,也可以是对物暴力,并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暴力程度很高时,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本罪的想象竞合犯。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是指将劳动者限制在一定的场所,设专人把守,不准劳动者外出,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劳动的情形。
二、区分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强迫劳动行为和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间有一定区别,本罪是以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权利;非法拘禁罪可能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其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人以拘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拘禁的时间较短,手段强度一般的,原则上应以本罪论处。但是,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例如,私营企业主雇用打手监视民工的劳动并为民工戴上脚链以防止其逃跑的,构成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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