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体如下:
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
2、罪责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动员、串连、拉拢、欺骗等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并有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根据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实施了组织偷渡即可成立。但要考虑达到一定的情节。公安部的立案标准可资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