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自然正义要求有罪必罚,使罪犯受到及时相当的惩罚,这同时也是刑法的使命和价值所在。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贝卡里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与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1、基于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刑事法律权威和尊严,确保刑事案件及时解决,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以及强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刑法目的的考量,对于一段期限内无法侦破追诉的犯罪,既不能弃之不理,又不能永久追究,也不能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而在立法上设立追诉时效制度,它指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量刑权即告消灭,刑罚亦随之消灭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