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对当事人的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对当事人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和不符合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统一和、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