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留置盘问
(二)行政传唤
(三)管束或约束身体
(四)扣留
(五)强制隔离戒毒
(六)收容教育
(七)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八)“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