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结婚姻关系。
《公羊传·昭公七年》“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 汉何休注:“时鲁方结婚於吴,外慕强楚,故不汲汲於齐。”
唐·高彦休《唐阙史·许道敏同年》:“俄有张希复员外结婚於丞相奇章公之门。亲迎之夕,辟道敏为傧赞。”
《资治通鉴·晋安帝隆安三年》:“殷仲堪恐桓玄跋扈,乃与杨佺期结昏为援。”
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八回:“祭足私谓高渠弥曰:‘君多内宠,公子突、公子仪、公子亹三人,皆有凯觎之志。世子若结婚大国,犹可借其助摆。齐不议婚,犹当请之。奈何自翦羽翼耶?吾子从行,何不谏之?’”
清·袁枚《新齐谐·江轶林》:“其叔欲以其女结婚豪族,翁颇不愿,故来避地。”
2、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1]。
唐·白居易《赠内》诗:“我亦贞苦士,与君新结婚。”
元·傅若金《悼亡》诗之四:“贫贱远结婚,中心两不移。”
曹禺《雷雨》第一幕:“他很寂寞的样子,我替他很难过。他到现在为什么还不结婚呢?”
3、结婚10年比喻两种事物的结合。
梁启超《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一章:“盖大地今日只有两文明,一泰西文明。欧美是也;一泰东文明,中华是也。二十世纪,则两文明结婚之时代也。”
鲁迅《花边文学·北人与南人》:“这倘和北方固有的‘贫嘴’一结婚,产生出来的一定是一种不祥的新劣种!”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中华典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媒氏》[2]:“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满三十岁才能娶女子、结婚和 女年满二十岁才能嫁给别人而结婚。 若无缘无故不遵守这规矩的,就予以惩罚。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