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折抵 的规定,刑事拘留、逮捕均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应当依法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刑事拘留、逮捕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但是,如果被拘留人被行政拘留与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的,则不能折抵。如,被拘留人因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在被行政拘留前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依法逮捕的,其被依法逮捕的时间则不能折抵其行政拘留时间。
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规定,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罚的,都以“日”为计算单位。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其期限为12小时,不足1日,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拘传的时间并不折抵刑期。鉴于此,我们认为,如果被行政拘留的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拘传的,其被拘传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