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假币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面额标准和币量标准的结合。《假币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总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两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2款还规定:的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3-6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适应的明确界限。这些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假币罪的追诉标准是配套而存在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于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货币罪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计算方法
《假币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人民币这算外汇数额没有分歧。存在不同认识的是,有的以为以案发时外汇牌价进行折算不合理,科学的方法应当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去折算。其理由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可以相对准确的认定涉案假币的面额,尽量避免因行为时和案发时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的外汇牌价差异而影响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这种理由确有一定的道理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对行为时的准确时间作出判断,而且多数案件由于犯罪行为事实的复杂性,表现出许多行为时,如果按行为时计算,则显得关于复杂和繁琐,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同时,我国的外汇政策比较稳定,因而一定时间内的外汇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度的变动,故时间差带来的差异一般不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解释的规定是可行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