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婚姻关系中是指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成年精神病人。此外也包括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等特殊人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遭受其配偶的侵害。但其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其监护人。只有监护人才能代理其进行诉讼。为解决这一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特别加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先要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达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